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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旦没有了感情,就是两个高智商的博弈——浅谈婚内财产转移
2024-04-20
             

     相爱时,就是天上的月亮也想摘给你,离婚时,恨不得要回在你身上花的每一分钱,离婚时,夫妻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了感情,除了要谈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另一个要谈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当婚姻没有了爱情,在离婚时真的就是两个高智商的博弈了,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往往在乎自己如何轻轻地走了,并且带走所有财产。

     刻意隐瞒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成为离婚时夫妻双方或一方的选择。隐瞒或者转移财产使得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变得更复杂,今天就带大家认识一下常见的财产转移的手段以及如何预防对方隐匿、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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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财产转移手段有哪些?

常见的财产转移手段有三类。

第一类是隐匿财产,常见的情形有对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存款、股权以及债券等财产既不申报也不提供线索,侵害对方在财产分割中实际份额。

第二类是转移已有的财产,常见的情形有购买保险,存款转移到其他名下账户,单方将房子过户到他人名下,单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第三类是虚构不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情形有后补借条、伪造虚假借款事实、串通证人证言、伪造合同交易凭证,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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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方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小编认为受损害方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第一种是在不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的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1]第二种是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主张隐匿转移财产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2]

但是,上述两种救济途径对于受损害方来说,都不利的。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受损害方需要对配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证据的收集。一般情况下,善良的受损害方是难以收集到对方转移、隐匿的证据的,那么,受损害方应该如何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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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方如何应对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首先,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房产本等重要文件和资料,防止对方利用。

其次,在夫妻感情平稳期对配偶一方的工作、银行账户、对外投资项目及家庭债权债务内容要做的心中有数。

进而,对于相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当有所备份和保留,例如房产证、股票账户、借条等。

最后,在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的时候,不要打草惊蛇,积极收集证据,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应当征求律师的意见,及时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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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深爱变成陌路,深情化为憎恨,逃离爱的漩涡的两人开始了智商的博弈,展开了争夺财产的斗争。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注释说明: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