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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身份作为条件的法律行为
2024-04-19
             

离婚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身份作为条件的法律行为。如今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另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需要按规定提交《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一般要求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处理等条款。换言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经过权衡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近年来,本律师在代理诸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或要求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起草的离婚协议条款各式各样。其中在约定孩子抚养权条款时,不少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再婚,则孩子的抚养权无条件归另一方。协议签署并办理离婚手续后,未直接抚养一方发现另一方再婚,其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文结合案例就该问题进行分析,供借鉴参考:
基本案情:李某与王某于2018年11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儿子归女方抚养,若女方再婚,则抚养权无条件归男方。”离婚后一年,李某发现王某已经跟其他人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李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双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并在庭审时特别强调自己离婚时之所以放弃儿子的抚养权是因为王某承诺自己不再婚,若再婚儿子归李某抚养,但王某委托的律师则认为该条款限制了婚姻自由属于无效条款。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离婚协议属于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复合型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已经将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变更儿子抚养权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另外更重要的是,双方以是否再婚姻作为抚养权的归属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认为:法院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赞同。一方面以孩子抚养权作为条件,本质上属于将身份关系作为条件,该条件实质上变相的限制了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属于无效条款。另一方面,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进行判定,不能依据夫妻双方的约定。
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