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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配偶将约定归自己的房屋出售能追回吗?
2024-04-16
             

离婚后,发现配偶将约定归自己的房屋出售能追回吗?上海离婚律师陈金波律师解读。案情:李阳(化名)与赵红(化名)双方于2012年11月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上海浦东南路的房屋,并登记在李阳一个人名下。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自从2017年李阳经常出差后,赵红无意间发现自己的老公存在婚外出轨的行为。于是就气冲冲就离婚事宜跟李阳进行沟通,并要求婚后取得的房产归赵红个人所有,因为李阳系过错方,因此最多能拿到30%的产证份额。一开始李阳不同意,但赵红通过各种技巧迫使李阳同意。嗣后,双方按照约定签署《离婚协议》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那一刻,赵红以为自己通过多分财产也算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且李阳也搬离该房屋,就一直未就《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要求李阳办理过户手续,直到两年后自己需要出售房屋,至房产交易中心调取产权信息时才惊讶的发现,该房屋上存在300万元的抵押贷款,且抵押权人时小贷公司。赵红看到该信息后,第一时间联系李阳,但电话一直不接。无奈之下,赵红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称该房屋在离婚时已经约定归自己所有,故自己系所有权人,李阳无权办理抵押手续,故需要撤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毫无疑问,赵红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阳和赵红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赵红所有,是否可以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通俗的理解不办理产权变更该房屋也归属赵红所有。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说,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不直接发生物权效力。若李阳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且赵红只能依据该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阳履行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契约义务。在该房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即本案的小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