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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也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06-04
             

最近《民法典》(草稿)已经公布,在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因为该草案中直接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而如何界定“共同生产经营”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这既有可能造成不知情的另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发生。本文通过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且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希望能够加深对“共同生产经营”的理解。
基本案情: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成立一家A公司,赵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A公司50%的股权,而王某也持有50%的股权。因A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故赵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下向债权人陈某借款,并以赵某个人名下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嗣后,该笔借款的确用于A公司的经营活动。因A公司所在行业不景气,导致A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故陈某将A公司、赵某及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以A公司的股东系赵某和王某夫妻,故要求赵某和王某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时,王某认为,虽然赵某系自己的配偶,但该笔担保债务一方面自己毫不知情,也未享受任何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的规定,自己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担保之债发生在赵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赵某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但该笔贷款用于A公司,而王某也是A公司的股东,A公司系赵某和王某婚后设立,所得收益已经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何况,该笔借款实际用于A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通过综上案例可以说明,夫妻双方均为公司的股东或一方为股东,另一方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担保所借债务用于公司,就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