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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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工商局登记的各自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023-06-07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工商局登记的各自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随之而来的是,中国掀起创业的新浪潮,其中不少夫妻也开始设立公司进行创业。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为了更好的控制公司或管理公司,防止公司出现僵局,在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时并非按照50%和50%的股权进行约定,往往持股比例并不相同。因此,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就向笔者咨询,离婚分割股权时法院是否直接按照夫妻双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权比例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如果不能直接视为夫妻财产约定,那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工商登记股权比例进行分割。针对该问题,笔者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结婚后夫妻双方设立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有夫妻双方持股比例,该比例不能视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的约定。毋庸置疑,离婚时就不能据此进行分割。主要理由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部分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以共同共有的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对于持股比例的约定往往带有随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以及其他防止公司运营角度的考虑,并不能真正的反映出夫妻双方对该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意思表示。
其次,既然法院不能据此进行财产分割,那法院是如何分割?一般而言,法院会查证情况依法对股权进行分割。
最后,那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将登记的股权比例作为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据笔者调查法院,除非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是根据相关规定向工商局提交财产分割书面协议或书面证明的情形下,才视为双方已经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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