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释解】失踪人债务支付案,是指失踪人在失踪前负有债务的,包括应当交纳的税款、费用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可以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种纠纷实际上应当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而不是特别程序。但是,因为这一诉讼的基础是宣告失踪的判决,也就是,没有宣告失踪判决就没有“失踪人债务支付案”,所以本《规定(试行)》把它放在这一部分。这一方面为司法统计提供方便,同时也为从整体上了解宣告失踪案件及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了方便。相关司法解释见“申请宣告失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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