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
|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
作者:天津离婚… 文章来源:天津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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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释解】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作出后,失踪人的财产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对财产代管发生争议的,上述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如果无上述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为代管人的,有关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该组织为代管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后,代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此类案件即为“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相关司法解释见“申请宣告失踪案”。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9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 文章录入:赵律师 责任编辑:赵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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