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帮助中心
加入收藏
婚姻生活
法律知识
诉讼指南
热点关注
您现在的位置:
天津离婚网
>
离婚网
>
法律法规
>
继承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31
199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下一篇文章:
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广告服务
电话:022-27217665 85546566 传真: 022-27217665 手机:13820609667 13388020333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包头道14号(包头道与陕西路交口) 邮编:300020 E-mail:zhaoyong6161@hotmail.com
津ICP备07500508号 版权所有:天津离婚网 胡明春、赵璠律师 技术支持:
天津网络公司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