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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 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 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 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