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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子女探望权           
浅析子女探望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1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第一次规定了探望权。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即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但笔者认为探望权仅为一种权利是不够的,也体现的是一种义务。探望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可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健康成长。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行使探望权,显然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但新婚姻法并未规定不行使探望权的行为,这不能说是一个漏洞。

    二、探望权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38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即探望权的主体不宜过于扩张。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应该相应变通。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或者不能行使监护权,其监护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时。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应征得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的同意。因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不当然享有探望权,如在一案例中王某及其老伴因探望孙子,被前媳以侵犯监护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不准再去探望孙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场合,有节制的探望孙子是可以的。但若被告在监护人已在异议的情况下仍认为探望孙子是合法的不体谅原告 的难处,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因此,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探望孙子。

    三、探望权的行使与实现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了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约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人不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义务 性很强的权利,是探望权人的法定义务,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对于不行使探望权,法律对探望权人不能强制执行,但法院可以借鉴外国法院做法对探望权人予以金钱处罚。

    四、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并不是无节制的行使,当探望人行使探望权对子女造成伤害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一般中止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力的成年人,否则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教唆挑拨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对于上述前两种情况,可以准许探望权人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受委托行使探望权人可以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权利人的亲属以及亲密的朋友。但受托人应符合作为探望权人的条件,并应当依法行使探望权。

 (作者:杨秀伟  作者单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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